文件下载:78-010

1979年10月1日

(Opinion issued in letter form; name and address deleted)

杆# 10

这是关于你要求就根据1978年《官方网站》第20条建立的雇主福利计划为雇员离婚后的配偶提供健康福利保险的责任提出意见的问题.

在目前的情况下, 他们于5月4日离婚, 1978年,雇员的配偶怀孕,而法院命令雇员承担配偶怀孕和分娩的费用. The child was born in October 1978; the Employee was eligible for coverage under the plan during the period from May to October 1978.

根据雇主计划第II条C(1)款, 符合条件的雇员的配偶如果与雇员同住或由雇员赡养,则享有健康福利. 没有规定, 然而, 为雇员的前配偶在离婚后继续提供保险,而雇主的计划在5月4日后不再为该离婚配偶支付任何费用, 1978. 雇员根据法院命令承担怀孕和分娩费用的事实并不使离婚配偶有资格成为雇主计划下有资格享受福利的受抚养人.

真诚地,

哈里森·库姆斯,主席

约翰J. 奥康奈尔,受托人

Paul R. 迪恩,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