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下载:78-055

1979年9月21日

(Opinion issued in letter form; name and address deleted)

杆# 55

这将承认你最近请求受托人就是否生病的问题发表意见 & 根据1978年《官方网站》第20条建立的员工福利计划,在确定继续享受福利的资格时,事故福利按工作时数计算.

雇主计划第III E(1)(a)条规定,被解雇的员工有资格继续享受为期30天的保险, 6个月或12个月, 从最后一个工作日期开始, 按上一次工作日期前24个月内的工作时数计算. 雇员患病期间 & 事故福利不计入为此目的的工作时间. 然而, 第III E(1)(b)条规定, 如果雇员因残疾而停止工作,其雇主计划下的福利将从其最后工作日期开始继续,以患病资格的较长者为准 & 事故津贴或根据他在最后工作日期前的24个月内的工作时数确定的期间.

我们相信这将澄清问题.

哈里森·库姆斯,主席

约翰J. 奥康奈尔,受托人

Paul R. 迪恩,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