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下载:8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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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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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原告: 员工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84-305——1987年1月27日

董事会:Joseph P. 康纳斯,老., Chairman; Paul R. Dean,受托人; William B. Jordan,受托人; William Miller,受托人; Donald E. 皮尔斯,小.,受托人.

根据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UMWA”)1950年福利计划和信托的第九条, 并根据美国劳工部授予的豁免授权, 受托人审查了有关根据雇主福利计划条款为雇员提供健康福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

背景事实

投诉人于十月十八日受伤时,正在为答辩人从事一项机密工作, 1985. 由于受伤,他无法返回工作岗位,并获得了工人赔偿. 皇冠搏彩中心网站的记录表明投诉人工作了2年,在10月18日之前的24个月里有927个小时, 1985. 基于这个小时数, 被投诉人从10月18日起继续为申诉人提供医疗保险, 1985年至11月1日, 1986.

申诉人说,在伤愈期间, 他被要求参加一年一度的安全和急救再培训课程. 申诉人于1986年4月22日参加了8小时的课程. 这一次他是按正常工资领工资的. 投诉人询问,是否可以将他参加再培训课程的时间视为他的最后工作日期,以便确定从该日期起是否有资格继续享受福利. 皇冠搏彩中心网站的记录表明投诉人工作了2年,在4月22日之前的24个月期间内,答辩人的申请时间为011小时, 1986.

被投诉人说,申诉人在4月22日参加再培训课程时,他的医生并没有让他上班, 1986; therefore, 被投诉人声称,投诉人参加再培训课程并不构成重返工作岗位,以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享有福利. 被投诉人坚持认为,投诉人已经获得了以他最后工作日期为基础的他有权获得的最长续期保险, 10月18日, 1985.

争端

投诉人是否有权从参加年度再培训课程之日起继续享有福利保障.

双方立场

投诉人的立场:投诉人询问他参加再培训课程的日期是否可以视为他最后工作的日期,以便确定他有资格获得持续福利的期限.

申诉人的立场:申诉人因残疾而无法工作,在参加再培训班时正在领取持续的健康福利. 他在课堂上的出席不构成返回工作的目的,以确定第二个时期的资格继续福利覆盖.

相关的规定

雇主福利计划第I(1)、(2)、(4)条规定:

第一条-定义

下列术语具有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1) “雇主”指(煤炭公司名称).

(2) “工资协议”指1984年《官方网站》, 如不时修订及任何后续协议.

(4) “雇员”系指为雇主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 有资格获得本协议项下的福利.

第二条. A. (1)、(4). (3)雇主福利计划规定:

第二条-资格

根据第三条有资格领取健康津贴的人员如下:

A. 积极的员工

第III条规定的福利应提供给下列任何员工:

(1) is actively at work* for the 雇主 on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Wage Agreement; or
(4) 新雇员从为雇主工作的第一天起就有资格享受健康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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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工作的雇员包括在9月30日积极工作的雇主雇员, 1984, 并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周后返回雇主的工作岗位.
C. 残疾员工

除了领取养恤金福利并因此有权根据本条B款领取健康福利的残疾养恤金领取人之外, 第3条规定的健康福利也应提供给下列任何雇员:

(3) 是接收还是会接收?, 正确应用后, 有资格根据工资协议领取疾病和事故福利.

还应向上述第(3)项所述的员工提供人身、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

第三条D. 雇主福利计划的(1)(a)、(b)及(d)项规定:

第三条-福利

D. 一般规定

(1) 续保

(a) 裁员

如果雇员因裁员而停止工作, 健康的延续, 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的保险范围如下:

工作时数
24 .雇主
连续日历月 保险期限
紧接前一时期 继续
雇员的最后工作日期最后工作日期
2000小时以上 月余额加上12个月
500或更多,但少于 月加余额
2000小时 6个月
少于500小时 30天

(b) 残疾

第二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分C, 雇员因残疾而停止工作, 雇员将有资格继续保持健康, 残疾时的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以(i)有资格领取疾病和意外福利金的期间较长者为准, 或(ii)上述(a)项附表所列期间.

(d) 最大续保范围

在任何情况下,(a)条款的任何组合均不得, (b), (c), 上述(e)或(g)项的结果是,在该月余额加上自最后工作日期起计的12个月后,继续承保.

讨论

第三条D. 《皇冠搏彩中心网站》(1)(b)款授权"因残疾而停止工作"的雇员继续享有健康和其他非养恤金福利.“持续领取津贴的期限应从最后工作之日起延长,以有资格领取疾病和事故津贴的期限或第三章D节规定的期限较长者为准. (1)(a). 根据第三条D款. (1)(a), 持续保险期限以雇员最后一次工作日期之前的24个月内为雇主工作的小时数为基础. 第三条D款规定的持续承保的最长期限. 雇员最后工作当月的结余是否加上12个月.

申诉人在残疾前为被申请人工作的最后一天是1985年10月18日. 按被调查人在该日期前24个月内的工作时数计算, 申诉人有权在1985年10月至10月31日期间作为残疾雇员继续享受福利, 1986.

这里的问题是投诉人是否参加了4月22日的再培训课程, 1986年是返回工作,他的“最后工作日期”是为了确定第二个持续福利给付期限. 第三条D款. (l)(b)明确为因残疾而停止工作的“残疾雇员”提供持续的福利保障.“投诉人在四月二十二日参加再培训课程时,正以残疾雇员的身份领取工伤补偿及持续福利, 1986. 虽然申诉人在再培训课程结束后没有继续工作, 在那一天,他没有因为残疾而停止工作. 而, 申诉人因残疾于10月18日停止工作, 1985, 4月22日之后,他仍然无法工作, 1986. 因此,受托人的结论是,根据第三D条.(1)(b)投诉人仅有权享受一段时间的持续福利保障, 10月18日开始, 1985, 投诉人因残疾停止工作的日期.

受托人的意见

被投诉人已向雇员提供雇主福利计划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持续福利保障. 被投诉人不负责根据投诉人在4月22日参加的再培训课程为其提供一段时间的持续福利保障, 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