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下载:88-25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的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再保险

原告: 养老金领取者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88-252——1990年4月25日

董事会:Joseph P. 康纳斯,老., Chairman; Paul R. 院长,受托人;
William Miller, Trustee; Donald E. 皮尔斯,小., Trustee; Thomas H. Saggau,受托人.

根据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UMWA”)1950年福利计划和信托的第九条, 并根据美国劳工部授予的豁免授权, 受托人审查了有关根据雇主福利计划条款向养恤金领取人的残疾受扶养人提供健康福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

背景事实

申诉人与其配偶于1982年离婚. 申诉人40岁, 智障女儿自那时起一直与申诉人离婚的配偶生活在一起. 一九八九年八月, 被投诉人要求提供申诉人女儿受抚养状况的文件. 被投诉人已于十二月一日通知投诉人, 1989年,他的女儿没有资格享受医疗福利,因为她不与申诉人同住, 根据雇主福利计划的要求. 被投诉人终止了对申诉人女儿的医疗保险, 12月15日生效, 1989.

争端

是否要求被投诉人为申诉人的女儿作为残疾成年受抚养人提供医疗保险.

双方立场

申诉人的立场:被申请人必须为其残疾女儿提供医疗保险, 因为她的残疾发生在22岁之前,申诉人提供了一半以上的赡养费.

投诉人的立场:投诉人的残疾女儿不属于雇主福利计划规定的合格残疾家属,因为她不与投诉人同住.

相关的规定

雇主福利计划第I(1)、(2)、(5)和(7)条规定:

第一条-定义

下列术语具有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1) “雇主”指(雇主名称).

(2) “工资协议”指1988年全国烟煤工资协议, 如不时修订及任何后续协议.

(5) “养老金领取者”系指领取养老金的任何人, 除了(i)根据少于20年的记帐服务领取的递延既得退休金, 或(ii)全部或部分根据1974年养恤金计划第ii G条的规定记入的服务年数的养恤金, 或其任何继承者的任何相应段落, 根据1974年退休金计划(或其任何后续计划), 谁的最后一次机密签署工作是在雇主处, 以本计划第二条B款的规定为准.

(7) “受抚养人”系指本协议第二条D节所述的任何人.

第二条D. (5)雇主福利计划规定:

第二条-资格

根据第三条有资格领取健康津贴的人员如下:

D. 合格的家属

第3条规定的健康福利应提供给任何雇员的下列家庭成员, 养老金领取者, 或根据A段领取健康福利的残疾雇员, B, 或本条第2款的规定:

(5) 受抚养儿童(任何年龄), 合资格雇员的, 领取养老金者或配偶, 智障人士或在22岁前残疾的人士,而该等残疾是持续的,并与该雇员或领取退休金人士同住一户,或被限制在某机构接受照顾或治疗. 只要在世父母中有一方有资格获得健康福利,这些儿童的健康福利就将继续.

为本D段的目的, 一个人应被视为依赖于合格的雇员, 领取退休金者或配偶(如该雇员), 养恤金领取者或配偶定期向这类人提供一半以上的支助.

讨论

第二条D. 雇主福利计划(5)为任何年龄的智力迟钝或在22岁之前残疾的受抚养子女提供健康福利, 残疾是持续的, 前提是这些残疾受抚养子女与符合条件的雇员或养恤金领取者住在同一家庭,或被限制在某一机构接受照顾或治疗. 因为投诉人的残疾女儿不与投诉人同住,也不限于在某一机构接受照顾或治疗, 她无权根据第二条第四款享有作为残疾受抚养人的健康福利. 雇主福利计划的成员.

受托人的意见

被投诉人不需要为申诉人的女儿提供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