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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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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投诉人:尚存配偶
被申请人:雇主
ROD案例编号:88-674 - 1995年6月23日

受托人: 托马斯·F. 迈克尔·康纳斯. 霍兰德,马蒂·D. 哈德森和罗伯特·T. 华莱士.

受托人审查了有关根据雇主福利计划条款提供人寿保险福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

背景事实

投诉人是一名雇员的未亡配偶,该雇员于1985年6月至3月8日期间在投诉人的机密职位上工作, 1991年,他因病停止工作. 皇冠搏彩中心网站记录显示该员工工作时间超过2年,在紧接上一次工作日期之前的24个月内,被访者的工作时数为10,000小时. 答辩人提供了持续的健康, 雇员的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至3月8日, 1992. 被告以3月31日的信函通知雇员, 1992, 他可以选择继续按照1985年综合预算和解法案(COBRA)自费享受医疗保险. 雇员选择继续其健康福利保险. 1992年7月10日,该员工因肺癌去世,享年51岁.

被投诉人拒绝了投诉人关于35000美元人寿保险赔偿金的要求. 申诉人说,她丈夫被告知,他的医疗福利将于3月8日终止, 1992年,但没有被告知他的人寿保险也将于该日终止. 申诉人说,她丈夫认为,当他选择继续按照综合综合预算法案投保时,他的人寿保险也将继续投保.

被答辩人说,雇员已收到日期为3月31日的信件通知, 1992, 以挂号信寄出, 他可以选择继续他在COBRA下的健康福利保险,而选择继续COBRA下的健康福利保险不会继续他的人寿保险保险,因为人寿保险的转换是分开处理的. 被投诉人声称,它没有收到雇员的任何通知,表明他想继续他的人寿保险. 答辩人说,因为雇员在死亡时没有资格获得人寿保险,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支付人寿保险赔偿金.

争端

被投诉人是否需要向投诉人提供人寿保险?

双方立场

投诉人的立场:由于投诉人的丈夫没有被告知其人寿保险已于3月8日终止,因此被投诉人必须向投诉人提供人寿保险赔偿, 1992.

被告的立场:因为申诉人的丈夫没有选择继续他的人寿保险, 申诉人的丈夫在死亡时没有人寿保险,申诉人无权获得人寿保险赔偿.

相关的规定

雇主福利计划第I(1)、(2)、(3)、(4)条规定:

第一条-定义

下列术语具有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1) “雇主”指(雇主名称).

(2) “工资协议”指1988年全国烟煤工资协议, 如不时修订及任何后续协议.

(3) “计划管理人”应为雇主, 雇主的子公司, 雇主的关联公司或雇主的雇员, 由雇主指定.

(4) “雇员”系指为雇主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 有资格获得本协议项下的福利.

第二条丙. (3)雇主福利计划规定:

第二条-资格

根据第三条有资格领取健康津贴的人员如下:

C. 残疾员工

除了领取养恤金福利并因此有权根据本条B款领取健康福利的残疾养恤金领取人之外, 第3条规定的健康福利也应提供给下列任何雇员:

(3) 是接收还是会接收?, 正确应用后, 有资格根据工资协议领取疾病和事故福利.

还应向上述第(3)项所述的员工提供人身、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

第三条A. (10)(b)雇主福利计划的相关部分规定:

A. 健康的好处

(10) 一般规定

(b) 政府

计划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每位员工终止福利计划下的延长保险. 该通知应说明福利计划的转换特权和应遵循的登记程序. 未提供该等通知的承保期限不得超过福利计划另有规定的期限.

第三条D. 雇主福利计划的(1)(a)、(b)、(d)及(3)(a)项规定:

D. 一般规定

(1) 续保

(a) 裁员

如果雇员因裁员而停止工作, 健康的延续, 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的保险范围如下:

工作时数
24 .雇主
连续日历月
紧接前一时期 保险期限
雇员入职日期 继续
最后的工作 最近工作日期
2000小时以上 月加余额
12个月
500或更多,但少于 月加余额
2000小时 6个月
少于500小时 30天
(b) 残疾

第二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分C, 雇员因残疾而停止工作, 雇员将有资格继续保持健康, 残疾时的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以(i)有资格领取疾病和意外福利金的期间较长者为准, 或(ii)上述(a)项附表所列期间.

(d) 最大续保范围

在任何情况下,(a)条款的任何组合均不得, (b), (c), 上述(e)或(g)项的结果是,在该月余额加上自最后工作日期起计的12个月后,继续承保.

(3) 转换特权

(a) 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终止后31天内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雇员可以, 以适用的州保险法为准, 在个人保单下安排继续人寿保险保障, 金额不超过35美元,没有可保证明的. 该等个别保单可采用保险公司当时通常签发的任何一种保单形式, 定期保险或在意外死亡情况下提供伤残津贴的保险单除外, 并将按适用于雇员当时的年龄和风险类别的费率发放.

讨论

第三条D. (1)(b)雇主福利计划规定, 雇员因残疾而停止工作, 雇员将有资格继续保持健康, 身残时的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以(i)有资格领取疾病和意外福利金的期间较长者为准, 或(ii)按第III条D款规定的工作时数计算的期间. (1)(a). 申诉人于3月8日因残疾停止工作, 1991, 在2上做功,在被访者最后一次工作日期前的24个月期间内的000小时, 该雇员在1991年3月的余额加上12个月(截至3月31日)有资格享受持续福利, 1992), 第三条所允许的最长期限. D. (1)(d).

申诉人辩称,被告没有通知她丈夫,他的人寿保险已于3月8日终止, 1992. 根据第三条D款. (3)(a)雇主福利计划, 雇员的人寿保险终止, 员工可在终止后31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转换为个人保单. 第三条A. (10)(b), 规定计划管理人应书面通知雇员终止雇主福利计划下的延长保险范围和转换特权. 根据第三条. A. (10)(b), 然而, 未提供此类通知的,承保期限不得超过雇主福利计划另有规定的期限. 申诉人的丈夫在去世时没有资格享受雇主福利计划规定的残疾雇员人寿保险,因为他获得这种福利的资格于3月31日终止, 1992. 尽管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应负责支付保险金, 第三条A. (10)(b)明确规定
未发出终止保险通知的,其保险期限不得超过雇主福利计划另有规定的期限.

受托人的意见

由于投诉人丈夫的保险已于3月31日终止,被投诉人无需向投诉人提供人寿保险,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