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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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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原告: 未亡配偶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98-022 - 2005年9月14日

受托人: 迈克尔W. 巴克纳,. 弗兰克·邓纳姆,迈克尔·H. 荷兰,
艾略特一. 西格尔.

受托人审查了有关根据雇主福利计划条款提供福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

背景事实

投诉人是2月27日最后一次为被投诉人工作的一名矿工的未亡配偶, 1999, 当他被解雇的时候. 申诉人的丈夫在2000年3月31日之前继续享有医疗福利. 他死于6月24日, 2000, 申诉人的丈夫53岁,有资格领取1974年妇女工会养恤金计划规定的特别永久裁员养恤金. 他建立了二十年的信誉服务, 被永久解雇了, 皇冠搏彩中心网站已于十月四日收到他的申请, 1999.特殊永久解雇养老金是根据1998年的《官方网站》(《皇冠搏彩中心网站》)引入的,目的是向被永久解雇的煤矿工人提供养老金福利, 在他们最后一次工作的日期,是否有至少20年的签字服务, 年龄小于55岁. 领取特殊永久下岗抚恤金的矿工年满55岁时, 他有资格获得其最后一个签字雇主的健康福利.

在她丈夫死后, 申诉人根据1974年联合退伍军人协会养恤金计划获得了未亡配偶津贴. 申诉人联系了被申请人,询问她作为未亡配偶是否有资格享受医疗福利. 根据答辩人, 4月1日起,申诉人有资格享受医疗保险, 2002, 即申诉人丈夫年满55岁的下一个月. 被投诉人说,申诉人在4月1日之前没有资格享受医疗保险, 2002, 因为申诉人的丈夫在4月1日之前没有资格作为养恤金领取者享受医疗福利, 2002.

争端

被投诉人是否需要在4月1日前向投诉人提供医疗保险, 2002?

双方立场

申诉人的立场:被申请人必须在4月1日之前向未亡配偶提供医疗保险, 2002, 因为投诉人有资格领取1974年《皇冠搏彩中心网站》规定的未亡配偶津贴.

被投诉人的立场:被投诉人不需要在4月1日之前向投诉人提供医疗保险, 2002, 因为作为一名特殊的永久失业养老金领取者, 在4月1日之前,申诉人的丈夫没有资格享受医疗福利, 2002.

相关的规定

1998年雇主福利计划第I(2)、(4)及(5)条规定:

第一条定义

下列术语具有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2) “工资协议”指1998年全国烟煤工资协议, 如不时修订及任何后续协议.

(4) “雇员”系指为雇主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 有资格获得本协议项下的福利.

(5) “养老金领取者”系指领取养老金的任何人, 除了(i)根据少于20年的记帐服务领取的递延既得退休金, (ii)全部或部分根据1974年养恤金计划第ii G条的规定记入的服务年数的养恤金, 或其任何继承者的任何相应段落, 根据1974年退休金计划(或其任何后续计划), 谁的最后一次机密签署工作是在雇主处,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II B of this Plan; or (iii) a special permanent layoff pension under the terms of Article II. 在该人达到55岁之前的任何时期内,1974年计划E(4). “养老金领取者”不指根据1986年《官方网站》第9711条享有福利的任何个人, 根据1992年《皇冠搏彩中心网站》修订.

第二条E. 1998年雇主福利计划第(2)条规定

E. 已故雇员或退休人员的尚存配偶及受养人

第III条规定的健康福利应提供给(i)任何未婚未亡配偶(与雇员或雇员一起生活或由雇员或雇员抚养) (ii)如第D条第(2)及(5)款所界定的该配偶未婚尚存的受抚养子女, 雇员或领取退休金人士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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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1974年养恤金计划或该计划的任何继任者,该配偶有资格获得未亡配偶福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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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根据1998年雇主福利计划第I(5)条, 养老金领取者的定义应, 除此之外, 指在“年满55岁以前任何时期”领取除特殊永久性下岗抚恤金以外的养老金的人。. 根据第II E条. 1998年雇主福利计划第(2)条, 如果已故养恤金领取者的未亡配偶领取1974年养恤金计划规定的未亡配偶福利,则签字雇主必须为该配偶提供健康福利.

根据7月1日生效的1974年养恤金计划,申诉人获得了未亡配偶津贴, 2000. 第二条E. 《皇冠搏彩中心网站》第(2)条规定,应向雇员或养恤金领取者在符合1974年养恤金计划规定的领取未亡配偶福利的条件下死亡的任何未婚未亡配偶提供健康福利. 因此, 才有资格享受医疗保险, 投诉人的丈夫必须符合雇员或领取退休金者的定义.

根据雇主福利计划第I(4)条, 雇员是指为雇主从事机密工作的人. 另外, 有资格继续享受保险的矿工被视为分类雇佣雇员. (参见rod 166, 81-488, 81-653). 因为申诉人丈夫的继续保险于3月31日结束, 2000, 投诉人的丈夫在3月31日后不再符合雇员的定义, 2000. 因此, 申诉人没有资格作为雇员的未亡配偶享受健康福利,因为申诉人的丈夫在死亡时不符合雇员的定义.

申诉人的丈夫于6月24日去世时53岁,根据1974年养恤金计划,他有资格领取特别的永久性解雇养恤金, 2000. 根据雇主福利计划第I(5)条, 有资格领取特别永久解雇养恤金但未满55岁的矿工不符合养恤金领取人的定义. 因此, 申诉人的丈夫在3月9日年满55岁之前不符合养恤金领取者的定义, 2002. 因此, 申诉人不能被视为有权享受福利的养恤金领取者的未亡配偶. 相应的, 投诉人在4月1日之前没有资格获得答辩人提供的医疗保险, 2002.

受托人的意见

根据第II条E款,被投诉人不需要为作为未亡配偶的投诉人提供医疗保险. (2)在2002年4月1日之前参加雇主福利计划.